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谢某甲赌资人民币4070元,作案用华为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李某甲赌资人民币100元,作案用vivo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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