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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叶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随吴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案移送兴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