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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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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甲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吴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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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熊某某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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