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已赔偿路产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无违法犯罪经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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