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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