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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