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范某某是否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一审对范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错误、是否应扣除范某某在重症监护期间的护理费。现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范某某是否应当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驾驶湘DDX**号小型轿车通过事故路段时,未充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及时发现由范某某驾驶直行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盲目左转,造成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范某某驾驶直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谢某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谢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推翻该认定,故一审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是正确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谢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范某某无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上诉人不能证明系因范某某的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秦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2.一审计算秦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及期限是否正确;3.一审支持秦某某的康复费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秦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虽然其户籍地址为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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