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