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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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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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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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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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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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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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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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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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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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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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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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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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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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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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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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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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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系本区建档建卡贫困户,盗窃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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