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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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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耿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耿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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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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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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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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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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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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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近亲属关系,案发后张某甲的家属将盗窃来的钱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张某乙,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张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综上,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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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梁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动三轮车由侦查机关依法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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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梁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动三轮车由侦查机关依法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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