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挂床的问题,彭某某的临时医嘱有7天没有治疗记录,但其行开颅手术,治疗方案由医院确定,在胡某某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由此推断存在挂床行为。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上所述,胡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某存在挂床行为,故一审法院根据医院住院费发票、鉴定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误工费,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损失日为360天,胡某某也未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据此确定误工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营养费,彭某某行开颅手术,通常需要加强营养,一审判决营养费合理合法。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十级伤残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彭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

阅读更多...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陈天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关于伤残级别、护理期限及交通费的认定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2017)临鉴字第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梁子湖交警大队委托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所对陈天柱的身体状况出具的专业性鉴定意见。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且阳某财险黄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却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陈天柱的伤残级别和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另,陈天柱家住太和,其在鄂城、武汉就医共计25天,其伤情决定其从鄂州转院到武汉需特别的交通工具,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陈天柱就医的路途、次数及交通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阳某财险黄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

余某与张某某、武穴市春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询问笔录及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上诉人余某与鄂J×××××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张绍武在驾驶中均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一审认定张某某雇请的司机张绍武是在偏左避让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过程中与摩托车相撞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及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路段限速为60km/h的事实属实。上诉人余某上诉认为上述事实不属实的证据不足。上诉人余某因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变道影响同向的鄂J×××××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张绍武驾驶的鄂J×××××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超速且未按照操作规程谨慎文明驾驶,进而发生两车相撞、余某受伤并导致案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关于两驾驶者责任划分的问题,交警部门做出的张绍武与余某各负本案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是基于其现场勘察结果以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所做出的鉴定意见(鄂J×××××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因超载致使事发时该车的安全技术不符合国标要求)。后上诉人余某不服上述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采纳了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重新鉴定意见,即鄂J×××××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不仅严重超载而且超限速行驶。故根据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参考交警部门在第一次鉴定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余某与被上诉人张绍武的责任认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