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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郑奋勇、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殷某与潜龙矿业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殷某通过委托第三方湖北开中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潜龙矿业公司汇款,该行为合法有效,殷某与潜龙矿业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实际发生,上诉人郑奋勇认为涉案借款不是由殷某支付,借款关系不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郑奋勇主张在签字部位前已注明“股东”两字,其是以股东身份而非保证人身份,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其签字的部位非常明确,即在“丙方(保证人)”栏下,其合同主体身份属于逻辑上的包含关系,包含在该借款合同“丙方(保证人)”项下,其保证人身份明确;其注明的“股东”两字既符合其该公司股东身份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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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夏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借款本金数额是多少?2、上诉人是否还下欠被上诉人借款,具体数额是多少?3、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在被胁迫下出具?4、借款行为是否违法?1、关于借款本金数额是多少的问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被上诉人张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上诉人夏某某向被上诉人张某某共计借款940000元。上诉人夏某某上诉称银行流水系伪造,经核实流水账目系银行出具,账目真实,且上诉人夏某某未提交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原审认定借款本金940000元属实。2、关于上诉人夏某某是否还下欠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具体数额是多少的问题。通过对被上诉人夏某某提交的还款证据以及被上诉人张某某自认,上诉人夏某某向被上诉人张某某共计还款745372元。故上诉人夏某某还下欠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3、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在被胁迫下出具的问题。经过一审、二审向公安机关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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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夏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借款本金数额是多少?2、上诉人是否还下欠被上诉人借款,具体数额是多少?3、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在被胁迫下出具?4、借款行为是否违法?1、关于借款本金数额是多少的问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被上诉人张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上诉人夏某某向被上诉人张某某共计借款940000元。上诉人夏某某上诉称银行流水系伪造,经核实流水账目系银行出具,账目真实,且上诉人夏某某未提交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原审认定借款本金940000元属实。2、关于上诉人夏某某是否还下欠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具体数额是多少的问题。通过对被上诉人夏某某提交的还款证据以及被上诉人张某某自认,上诉人夏某某向被上诉人张某某共计还款745372元。故上诉人夏某某还下欠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3、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在被胁迫下出具的问题。经过一审、二审向公安机关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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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皮金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皮金树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作为案件当事人,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刚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赵国文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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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易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刑事131号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易某某、周志安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该裁定所确认的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应作为本案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徐某某、易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房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徐某某、易某某应知涉案55套房屋此时处于法院查封状态的事实。对该证据,徐某某、易某某认为,当时武汉数控公司请求解封几套房屋抵押贷款,不能证明徐某某、易某某知道涉案房屋被查封,即使涉案房屋被查封,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刑终00155号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当时承办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查封登记行为无效。周志安认为该证据不能达成证明目的。鄂州鲁班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徐某某、易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房产局出具的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说明,不能证明徐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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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余某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丈夫梅良军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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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与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定性。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作为出借人是公民,借款人也是公民和非金融机构企业,符合民间借贷的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关于原告出借的金额及被告实际下欠的金额。根据原告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以及汇款的凭证,2010年12月16日的借据上虽注明852000元,但实际汇款600000元,该借据包含了按月息3.5%计算1年的利息,故本次实际借款本金为600000元;2011年6月2日的借条上虽注明100万元,但实际汇款710015元,该借据包含了按月息3.5%计算1年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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