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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挂床的问题,彭某某的临时医嘱有7天没有治疗记录,但其行开颅手术,治疗方案由医院确定,在胡某某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由此推断存在挂床行为。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上所述,胡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某存在挂床行为,故一审法院根据医院住院费发票、鉴定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误工费,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损失日为360天,胡某某也未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据此确定误工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营养费,彭某某行开颅手术,通常需要加强营养,一审判决营养费合理合法。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十级伤残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彭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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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一内容为“但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遭遇交通事故致残后,辞掉了原有的工作,一直在家休养,根本不能承受农村重体力劳动,其家庭再次出现贫困现象。”畈上但村村委会并无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资质和能力,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二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他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内未举出新的证据。本院查明,但某某次子但子博出生于2014年10月1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但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左胸累计5根肋骨骨折,左胫骨上段(平台)粉碎性骨折(断端累及关节面),左腓骨小头骨折,经鉴定机构评定但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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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本案中,张某某提供的鄂州市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作证明和员工工资发放表可以证明张某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虽然张某某的户籍显示为粮农,但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镇,因此,一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采用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太保财险安丘支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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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陈天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关于伤残级别、护理期限及交通费的认定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2017)临鉴字第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梁子湖交警大队委托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所对陈天柱的身体状况出具的专业性鉴定意见。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且阳某财险黄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却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陈天柱的伤残级别和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另,陈天柱家住太和,其在鄂城、武汉就医共计25天,其伤情决定其从鄂州转院到武汉需特别的交通工具,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陈天柱就医的路途、次数及交通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阳某财险黄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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