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房某某开庭过程中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由被告人房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二、被告人房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陈某乙、陈某丁、张某甲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毛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毛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志兵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确有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志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志兵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房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有逃逸情节,属情节特别恶劣。但考虑到被告人汪某某肇事后离开现场约1小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素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陈春霞 审判员 黄 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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