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深夜,道路上行人及车辆较少,喝完酒与驾车行为间隔时间较长,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