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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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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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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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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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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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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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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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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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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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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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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生活所迫而诈骗,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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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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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全部返还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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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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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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