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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