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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未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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