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尽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等,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规驾驶牵引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对前方道路情况瞭望不够,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法构成投案自首;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次犯罪,且平素表现无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有医疗费80770元、误工费27196元(2013年全省平均工资40794元/年÷12个月×8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100元×47天)、营养费7000元(50元×20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得到赔偿后表示对其谅解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其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考虑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褚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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