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合同中的权利,应视为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合同自动解除的前提下,该合同中死亡当事人遗留的权利应作为其遗产由其遗产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向娇阳在被告海纳公司订购房屋,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向娇阳死亡后,其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视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向娇阳的母亲袁清兰已经去世,向娇阳的哥哥、妹妹均放弃对该案涉房屋首付款的继承,现二原告作为向娇阳的继承人向被告海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海纳公司表示同意解除,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海纳公司理应返还二原告购房款项。被告海纳公司怀疑在向娇阳购房时还有其他共有权利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二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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