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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医药费均因事故发生,且证据证实了实际损失数额,同时原告在鉴定费中主张的543元医院检查费应计为医药费,故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共计13250.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原告主张住院8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2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18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护理费1176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1760元,提供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住院2人护理8日,出院1人护理82日,原告主张每天按12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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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赵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关于医疗费的认定依据不足问题。经查,虽被上诉人赵某1的部分医疗费用票据丢失,但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加盖医院公章的票据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所支出的费用情况。另外,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门诊收费明细均加盖了邢台市人民医院门诊清单专用章,该费用亦系被上诉人的实际支出。故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抚慰金过高问题。结合被上诉人赵某1的年龄、伤残等级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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