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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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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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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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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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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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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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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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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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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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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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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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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东某某、陈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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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代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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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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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甲、盛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甲、盛某乙、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盛某甲经传唤到案,盛某乙、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书写悔过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盛某乙、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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