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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在中北物业工作,其工资也由中北物业发放,2012年10月24日的《协议书》也是中北物业与马某签订的。在仲裁时中北物业也没有提及与马某无劳动关系,在中北物业的诉讼请求中也没有主张与马某没有劳动关系,故中北物业上诉称与马某没有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双方2012年10月24日《协议书》中约定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因该《协议书》没有关于马某工伤内容的约定,损害了马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其损害马某工伤待遇权利的部分无效,马某要求按照工伤待遇予以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北物业与马某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协议书》中的赔付项目:应付工资4000元;应付医疗费1000多元,因马某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伤害,双方约定的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3000元,不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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