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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张某某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2015年7月已构成连续三天旷工的事实,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公司按照相关制度及流程向被上诉人发放了旷工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了被上诉人。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写明: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经过工会处理的事实、程序的依据。原审法院就此到上诉人公司专门进行了调查,主管工会人员称对辞退上诉人事宜不知晓亦无相应材料。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公司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并未事先通知工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旷工三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上诉人称其已经补正有关程序,原审判决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已补正有关程序的不再支付赔偿金。而上诉人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补充提交了通知工会函及工会的意见。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上诉人亦未提交经被考勤人签名确认的考勤表以证实被上诉人旷工三日的事实。故原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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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某、张家口市桥东区军奇服饰店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秀某原系张家口食品总公司职工,2008年与该单位买断工龄,解除了劳动关系。王秀某于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20日在周志杰开办的门店、库房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应认定军奇服饰店与王秀某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关于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整。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是上诉人军奇服饰店主张一审判决支付上诉人王秀某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二倍工资1287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王秀某的该项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上诉人军奇服饰店应否支付上诉人王秀某100%的赔偿金及被辞退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三是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按300%支付;四是上诉人王秀某的日工资为多少元,如何计算。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王秀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包括未签订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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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韩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是否存在加班,上诉人是否应支付加班费;2、本案加班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关于加班费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2014年9月至2018年3月30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门岗工作,被上诉人工作方式为“三班倒”,每天工作8小时。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考勤表也显示被上诉人休息日工作的事实。被上诉人在休息日工作属于加班,上诉人应当支付加班费。上诉人主张周六、周日被上诉人上班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至2018年3月30日,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且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邢台市桥东铁路配件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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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赵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带薪年休假工资。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因你自2017年12月5日起未说明原因不到岗工作,至今旷工已达三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关于职工考勤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约定,视为你主动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8日解除。请于2017年12月29日前到公司办理解除后续手续,逾期办理所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你个人承担”。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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