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做出(2012)邢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原审被告人杨路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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