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在接受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故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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