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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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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捕捞渔具进行捕捞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廖某某主动修复水资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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