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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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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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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罪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年满75周岁,系老年人,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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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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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有先行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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