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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