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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故意伤害)(石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故意伤害)(石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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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季鹏程)(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就此案提出撤诉。被不起诉人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鹏程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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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想)(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及时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0万元,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作不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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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杨*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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