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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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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