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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傅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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