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第一,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邓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本案涉案赃物价值较小,均已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