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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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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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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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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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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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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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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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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本案起因系婚姻纠纷引发矛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双方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一并进行了调解,已达成合意,被害人亦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表示谅解;第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前科劣迹;第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四、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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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本案起因源自口角纠纷,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2)被不起诉人已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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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本案犯罪起因为车费纠纷。(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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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起因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向被害人讨要欠款。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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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情节一般,且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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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本案起因源自被害人抢夺被不起诉人岳母金器,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2)被不起诉人已履行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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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2.民事赔偿已妥善解决,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制作刑事和解书;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建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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