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闫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第三,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已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第四,闫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第三,民事赔偿已到位,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在本院主持下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第四,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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