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社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伟华、张立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引发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肇事车辆保险额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赔偿能力,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具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芮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芮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某故依法对被告人芮某甲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王琴娥、沈维认为案发现场的交通信号灯系临时设施,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芮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事故发生后,极积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通民警来处理,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敖某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保护现场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敖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死、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敖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在保险理赔外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五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李某甲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李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还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赔偿人民币4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黄某乙在庭审中所作的“案发现场脚手架放在路中间,没有安全标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在庭审中所作的“我没有撞脚手架,没有犯罪”的辩解,因有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乙所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右保险杠与道路东侧脚手架立柱发生碰撞,并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提出的本案被害人在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辩解,经查,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均证实被告人因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未能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紧急刹车,致使车辆失控,冲撞在公路北的路肩上,导致路边行人李某被撞倒并死亡之后果。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之印证,故认为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在得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其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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