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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年满75周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已上缴桃源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