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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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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系自首,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其亲叔叔)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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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的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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