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到2013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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