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针对鑫旺公司是否应对500万元垫付款之外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在鑫旺公司与中行衡水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被担保的债权构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包括最高额本金余额500万元和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鑫旺公司应按照该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天虹公司、方某某、隆盛公司在本案中的争议集中在以下方面:一、天虹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责任;二、隆盛公司代付的农民工资数额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三、隆盛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责任。关于天虹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天虹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建隆盛公司开发的御园小区11号综合楼工程。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昌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案件中,天虹公司也认可马佩宽是挂靠其公司实际承建御园小区项目工程的施工人。天虹公司虽不认可方某某与马佩宽签订的二次结构决算证明,但没有证据推翻该证明。综上,天虹公司应对马佩宽代理项目部相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隆盛公司代付的农民工资数额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二审中,方某某、隆盛公司均认可隆盛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为1370939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隆盛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数额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马佩宽与方某某签订的决算证明中并没有明确二次结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以及逾期支付的责任,故方某某要求自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某与中行衡水分行签订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邵某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没有提供证据推翻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上魏蕾的签字及手印的真实性,故对邵某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魏蕾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上签字,表明其同意邵某某用房屋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邵某某上诉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欠款本息数额、罚息数额不正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邵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经审查邵某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审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向邵某某邮寄送达判决书,该邮件被退回,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一审法院已完成送达,故对邵某某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判决书,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对(2016)冀1102民初6154号之一民事裁定补正的内容没有异议,且该裁定的补正内容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致,故本院对原审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54号之一民事裁定补正的内容予以确认。因(2016)冀1102民初6154号之一民事裁定系在上诉期内出具的,且上诉人已提起上诉,故本院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衡水天缆小猫电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和平支行借款本金4999812.2元并支付利息71727.86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一审送达问题,一审卷宗内的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的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明确了送达的相关材料均是两份,并分别注明了收件人为翁某某、办公室,办公室代表富某公司,因此应认定一审法院向翁某某送达了相关手续。关于富某公司的主体以及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涉案工程遵循的是“先立项后招标“的程序。根据现有证据说明,“衡水饭店”项目是经衡水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立项主体是富某公司。同时根据中天公司与富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衡水饭店”项目的招标人亦是富某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复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的内容“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收取复利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复利并不违反该规定,被上诉人建行衡水和平支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复利,有理、有据、合法。故上诉人博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河北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盛某公司应否承担涉案款项的还款责任及王正军、张玲、河北万众公司应否就本案金融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是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衡水银行滏阳支行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对外借贷业务经营权,上诉人盛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贷款合同,被上诉人发放了贷款,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依法有效,被上诉人盛某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偿还贷款本金并给付利息。故一审判决盛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盛某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正军、张玲、河北万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交通银行衡水分行主张的金源公司应付承兑汇票垫款利息应为91.775803万元,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84.288777万元问题。交通银行衡水分行上诉主张的数额实际是计算复利的结果,而其与金源公司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第十六条垫款之后的利息明确约定:“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该合同并未对计算复利作出约定,一审判决未支持交通银行衡水分行计算复利的诉讼主张正确。交通银行衡水分行的该项上诉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交通银行衡水分行主张保证人王志民、高秋丽、金成公司应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工行朝阳支行与弓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双方签订合同时设立,但该抵押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被撤销登记,因此该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工行朝阳支行对弓磊名下的机动车(牌照号:冀T×××××)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审理的是工行朝阳支行与弓磊、于浩乐、兑鑫汽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保证法律关系以及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权是从权利,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成立,要以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为前提,因此如果要确认蔡某某是否对弓磊名下的机动车(牌照号:冀T×××××)享有质押权,就要通过对蔡某某与弓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实际履行进行审查后方能作出认定,而蔡某某与弓磊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工行朝阳支行与弓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双方签订合同时设立,但该抵押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被撤销登记,因此该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工行朝阳支行对弓磊名下的机动车(牌照号:冀T×××××)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审理的是工行朝阳支行与弓磊、于浩乐、兑鑫汽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保证法律关系以及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权是从权利,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成立,要以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为前提,因此如果要确认蔡某某是否对弓磊名下的机动车(牌照号:冀T×××××)享有质押权,就要通过对蔡某某与弓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实际履行进行审查后方能作出认定,而蔡某某与弓磊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工行朝阳支行与弓磊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双方签订合同时设立,但该抵押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被撤销登记,因此该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工行朝阳支行对弓磊名下的机动车(牌照号:冀T×××××)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审理的是工行朝阳支行与弓磊、于浩乐、兑鑫汽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保证法律关系以及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权是从权利,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成立,要以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为前提,因此如果要确认蔡某某是否对弓磊名下的机动车(牌照号:冀T×××××)享有质押权,就要通过对蔡某某与弓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实际履行进行审查后方能作出认定,而蔡某某与弓磊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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