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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衡水饮食公司主张潘某某系因不服单位处理决定,自动离职,但一、二审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解除,并认定潘某某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2015年1月始衡水饮食公司不再给潘某某交纳社会保险,潘某某以衡水饮食公司未依法为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错误,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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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张难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张难看提供的银行卡记录,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向张难看发放工资,后虽发放工资的用户名改变,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应认定上述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张难看最后的用工主体系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故其主张与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理由,应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衡水公路工程总公司未举证证实张难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主张张难看年龄超过60岁,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采信。张难看提供的公司与其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没有公司的签章,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未出庭作证,故根据现查明张难看领取工资的事实,自2015年8月开始计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数额,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应为张难看补足的工资数额应为152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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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应否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天鹰科技公司未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刘某工资,刘某作为劳动者以天鹰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天鹰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二、关于应支付刘某工资数额问题。双方对刘某2016年7月、8月出勤情况陈述不一,刘某主张除有考勤表外,还有一项备注表用于记录其出差情况,天鹰科技公司不予认可,刘某要求天鹰科技公司提交其他月份的签到表,以证实其他月份的考勤表显示刘某不是全勤,而刘某的工资是全额发放的事实,但天鹰科技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交,天鹰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刘某其他月份的考勤情况,其拒不提供,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以天鹰科技公司拒不提供上述证据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刘某2015年1月26日入职天鹰科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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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韩某某、常淑萍、张志军、尹兰凤、李晓红、邢会格、逯某某在证明书上的签字都是本人签字确认,韩某某等七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用欺骗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证明的内容结合韩某某等七上诉人已办理失业保险并一直领取保险金的事实,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驳回韩某某等七上诉人要求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要求给付无法补缴医疗保险的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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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河北冀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2015年11月5日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且通知书中载明“如有不服,可以向衡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其在签字确认时即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孙某某2017年5月9日向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一审法院驳回孙某某要求冀某集团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756.5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关于孙某某要求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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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行与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这两者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王新行于1992年9月至2003年在衡水供电公司总务科工作,负责公司北院生活区的垃圾清扫、清运以及小区的绿化工作,对此衡水供电公司和王新行均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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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凯德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8月29日,凯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是一种法定解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又以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区分为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将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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