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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