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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行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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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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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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