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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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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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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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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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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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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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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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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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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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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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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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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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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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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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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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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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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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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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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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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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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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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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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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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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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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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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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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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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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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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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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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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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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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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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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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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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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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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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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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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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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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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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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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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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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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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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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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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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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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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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