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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