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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桂阳县**采石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阳县**采石场、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