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镇平驾车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镇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周镇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因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根据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周镇平判处缓刑不致于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的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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