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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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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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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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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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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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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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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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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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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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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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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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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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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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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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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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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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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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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采取生态补救措施恢复生态,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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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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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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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恢复森林植被,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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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采取生态补救措施恢复生态,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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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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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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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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