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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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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被不起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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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扰乱社会秩序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已赔偿对方的损失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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