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1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毓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