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民间纠纷引发,邓某甲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2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防卫过当情节、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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